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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79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98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主旨(主文)」,既屬行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真偽,適用法令所作成之「決定(結論)」,倘其內
容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之內容,即構成行
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

2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426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基於職權訂定「案件處理原則」,以作為處理公平法第 24 條之認
定事實、適用法律之準據,性質上屬於解釋性行政規則,與公平法並無違背
,亦未對人民權利之行使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並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3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19 號
  要  旨:
按區分所有權人無論起造人或非起造人,均應檢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分
配文件或協議書,始得申請建物共有部分之第一次測量。又土地登記規則
第 94 條及民法第 799  條第 5  項係規定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應
隨同相關專有部分移轉,與系爭建物所有權共有部分應如何登記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171 號
  要  旨:
按房屋為耐久性消費財,買賣之價額甚高,屬集合式住宅房屋之共用部分
比例大小及內容,關係其增值性及使用效益,為承購人決定是否購買之重
要決定因素。而預售屋因尚未興建完成,購買人並無登記資料可查,亦無
成屋可參考,有關資料,均須仰賴建商提供,屬交易資訊較弱之一方。又
建商出售之集合式住宅房屋其共用部分是否包含分攤地下各樓層車道,即
關係共用部分比例之大小與內容,而為影響購買人交易決定之重要資訊。
因此,預售集合式住宅房屋之事業,就上開資訊未為主動揭露,而為房屋
之銷售,屬隱匿重要交易資訊;此一資訊之隱匿,客觀上若足以引起一般
大眾誤認或交易相對人受騙之合理可能性時,即係以顯失公平之方法從事
競爭或商業交易,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自為公平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692 號
  要  旨:
都更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核定前,既亦一律須經聽證程序,則人民如對該
據以作成之權變計畫之核定有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無論是否關於權利價
值之爭議,自亦均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6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341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  條規定,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
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而對於公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個人是
否具有,應已保護規範說為判斷,亦即,有明確規定享有權利或授予得向
行政或國家機關為一定請求之符合條件之特定人,或就整體結構、適用對
象及法律整體結構所欲規範之效果而有保障特定人之意者即屬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327 號
  要  旨:
按竣工平面圖載有陽台、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
附屬建物辦理測量,此觀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3  條規定即可得知,是
辦理測量及登記事務之機關,固然就補登陽台面積數量及產權登記歸屬屬
其權責範圍,然關於系爭補登陽台是否座落法定空地,則無權審查,僅能
依權責機關之認定範圍辦理測量面積及產權登記歸屬;如權責機關將其認
定該部分為陽台,並發函通知登記機關,登記機關自應受此認定拘束,則
其依前揭規定以外緣為界,據以測量系爭陽台面積,核與前揭規定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818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就行政處分之無效原因,採重大明顯瑕疵說,所謂
「重大明顯」,係指其瑕疵之程度,不但重大,且任何人一望即知。如果
其瑕疵非重大,或非明顯,即難指該行政處分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535 號
  要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5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應以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行政處分「無效」為前置要件;在此所稱
「無效」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規定,係指自始
、當然、確定無效者而言,與非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而須待撤銷後始失
其效力之具有瑕疵行政處分,尚屬有間。亦即行政處分有違法不當之通常
瑕疵,而未達明顯重大者,僅得請求撤銷該違法之行政處分,尚不得訴請
確認為無效之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