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進入軍事學校就讀享受公費及軍官養成教育,並於畢業後取得軍官任 用資格,雙方之關係應屬公法上之行政契約關係。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明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學生已為年滿二 十歲之成年人,其仍繼續於軍官學校就讀,顯已承認其進入軍官學校就讀 之公法契約,該公法契約已生效力。而學生因學業成績不合格學分數已達 退學標準,學校核定退學處分並請求賠償費用,於法均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之消滅時效規定,僅令保險人得為時效完成之抗辯 ,非謂被保險人請領殘廢給付權利之自身不存在,且勞工保險局既為行政 機關,依前述規定為時效完成之抗辯,自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所定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之行政法上原則,不得恣意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