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受監護宣告之人回復常態有意思能力時,是否應由監護人代為 申辦結婚登記,以及是否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自 行辦理結婚登記、認領,是否須先經輔助人同意,以及是否須回復常態, 始得為之」之說明
有關未婚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得否將原由未婚未成年人行使親權之特定 事項委託由自己行使,及未婚未成年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疑義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商業負責人,應經輔助人同意;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 商業登記之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