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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78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474 號
  要  旨:
按水利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引水之水利建造物欲適用農田水
利會組織通則第 11 條第 2  項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之
規定時,應僅限於合法有權占用土地之水利建造物,如係非法占用土地之
水利建造物,顯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理念相悖,自無前揭「應照舊使
用」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