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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77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91 號
  要  旨:
排水設施範圍內為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等行為,
應經水利主管機關即水利署之許可始得為之;另於森林內興修其他工程者
,需經主管機關實地勘查同意。而行政處分是否合法,應依行政機關為處
分當時所認定之事實及法規範為判斷基準,不得以事後發生之事實狀態回
推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3年上國易字第 7 號
  要  旨:
公用地役關係並非私法上之權利,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
關係,並不以登記為成立要件,倘私有土地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時,土
地所有權人行使權利,即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使用之目的,排除他
人之使用。在政府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因土地利用受有妨礙而受損失者
,土地所有權人固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惟是否有請求依法徵收或予以補
償之權利,乃應以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5年訴更二字第 6 號
  要  旨:
具有排水公用地役關係之土地,所有權人已無自由使用收益之權能,自難
主張因為主管機關嗣後將其開闢為道路而受有損害,不得基於公法上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