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固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 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 事實為真實。惟行政法院是否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真實,仍有審酌 裁量之權,非謂當事人不從提出文書之命,即應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 為真實。是以,行政機關雖未從法院之命提出之行政契約,惟綜合相關事 實及證據資料,認他方確有簽立之行政契約,則原判決之認定並無違論理 及經驗法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學生進入軍事學校就讀享受公費及軍官養成教育,並於畢業後取得軍官任 用資格,雙方之關係應屬公法上之行政契約關係。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明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學生已為年滿二 十歲之成年人,其仍繼續於軍官學校就讀,顯已承認其進入軍官學校就讀 之公法契約,該公法契約已生效力。而學生因學業成績不合格學分數已達 退學標準,學校核定退學處分並請求賠償費用,於法均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