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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7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607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固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
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
事實為真實。惟行政法院是否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真實,仍有審酌
裁量之權,非謂當事人不從提出文書之命,即應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
為真實。是以,行政機關雖未從法院之命提出之行政契約,惟綜合相關事
實及證據資料,認他方確有簽立之行政契約,則原判決之認定並無違論理
及經驗法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438 號
  要  旨:
學生進入軍事學校就讀享受公費及軍官養成教育,並於畢業後取得軍官任
用資格,雙方之關係應屬公法上之行政契約關係。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明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學生已為年滿二
十歲之成年人,其仍繼續於軍官學校就讀,顯已承認其進入軍官學校就讀
之公法契約,該公法契約已生效力。而學生因學業成績不合格學分數已達
退學標準,學校核定退學處分並請求賠償費用,於法均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