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76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訴更一字第 104 號
  要  旨:
按農田水利會負有管理維護其事業區域內農田排水之義務,並應根據集水
面積、雨量流出率、地貌地形及作物浸水率等,予以妥善規劃排水設施,
非經其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廢(汙)水於其所屬之灌排系統,且灌溉專用
管道絕對禁止排放廢(汙)水,水利會對於破壞水利秩序之行為,並應加
強舉發及禁止。是水利會受理申請使用農田水利建造物時,即應遵守農田
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之規定。次按民法第 786  條規定僅係在規範私
人間之管線安設權,與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之規範目的迥不相同
,且二者間亦欠缺類似性,申請人自不得據以作為向水利會申請搭排家用
廢(污)水至其管理之排水系統之法律上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1216 號
  要  旨:
憲法第 15 條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
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
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
源。而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
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是所有權係屬財產權而受憲法第 15 條之保障,自無
疑義;惟若財產權人長期不行使其權利,任令財產閒置而未能發揮其應有
之價值,不僅權利人未蒙其利,地未能盡其利、物未能盡其用之結果,亦
有礙社會經濟之發展而於公益有所妨礙,是我國民法乃有財產權時效取得
制度之設,使無權利人以行使其權利之意思,繼續行使該權利,經過一定
期間後,遂取得其權利,俾催促權利人行使權利,以促進財產權發揮其應
有價值;如權利人長期不行使其權利,因占有人占有之事實狀態已維持相
當期間,足以於社會上形成一定之信賴關係,為尊重社會上現存之新秩序
,並維護交易安全,自應保障該形成新秩序之正當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