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所稱「法令」,包括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有關耕地限制分割之法律規定,至於該條項之相關解釋性行政規則,於 符合該條項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之前提下,得以之做為行使職權、認定 事實、適用法律之準據,惟其內容不得對人民權利之行使增加農發條例所 無之限制,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