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61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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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10年台非字第 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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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圖利罪所保護之法益專為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廉潔,行為人將自己所有之香
菸違規贈與管理員,並未損及執行職務之廉潔,自不能以該罪相繩。且行
為人違規贈與香菸予管理員,本身並未取得任何利益,管理員亦未取得構
成要件中所謂之不法利益,亦不能對行為人科予刑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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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1年判字第 36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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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
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
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是以,行為時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0
條規定如較修正後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0 條規定有利於行為人,依行政
罰法第 5 條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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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98年訴字第 14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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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由民眾委託環保局清運之巨大垃圾,環保局則以民法第 761 條所有權移
轉或同法第 764 條、第 802 條無主物先占之意,自回收之時取得巨大
垃圾之所有權,故系爭巨大垃圾自清潔隊員以環保局資源回收車載運占有
之時起,即已成為環保局所有公物。且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依
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公務
員;清潔隊員自亦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公務員,故以公務員身分,卻利用職務上機會竊取公有財物,係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1 項第 1 款之竊取公有財物罪無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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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0年訴字第 2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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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
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
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
資或註銷之登記。又按民法第 761 條第 1 項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
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
效力。同條第 2 項規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
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有關買賣車輛,在辦理過戶登記之前無交付車輛動產之事實,未有車輛
動產物權讓與之合意,車輛動產物權之讓與尚不生效,既未完成符合法律
所規定之交付,而未發生所有權變動之效果,則該車輛仍應認定屬賣方所
有。故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對賣方之車輛
為禁止處分登記,難謂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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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0年訴更二字第 21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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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違法行政處分,固可透過轉換方式治癒違法行政處分存在之瑕疵,惟違法
行政處分並不因具備轉換要件即當然轉換,仍須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方
式作成決定,且一般行政處分所應遵守之原理原則於轉換亦有其適用,尚
非得由行政機關自由予以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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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01年訴字第 108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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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售後買回或售後租回等融資性租賃之交易方式,固為目前國際上普遍承
認之商業行為,與消費借貸同屬企業融通資金之合法方式,且融資性租賃
或售後租(買)回之交易,在交易相對人間,雖無現實交付標的物之情形
,卻是真實之交易,目的在取得生產活動所需之融通資金。此類資本融資
交易的重心在於生產者已有機器設備及原料,但缺乏營業活動所須之週轉
資金,所以想把手中擁有之機器設備及原料作融資標的,取得生產資金,
其融資具有為自己取得生產資金之實質目的。若此資本交易,僅供關係企
業融資套利,並非納稅義務人將所擁有之生產設備出售給他人,而由他人
向金融機構融資,再以分期付款之方式向他人加價買回,其出售獲得之款
項,是以加價及其分期付款之利息作為成本,用於自己業務之發展,才具
有售後買回及支付營業成本費用之實質意義,否則不過是虛增帳面營業收
入及成本,藉以向金融業取得貸款融通,自屬套利而不能認定屬於資本融
資交易,其因此而支出之利息或導致之損失,亦不能由經營成本中扣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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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103年訴字第 3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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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配
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未於同條第 2 項所定期間內給
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稽
徵機關核准延期者外,應依法補徵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
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為上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 所
明定。顯見,納稅義務人主張有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給付該請求權金
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應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始能延期,係採申
報主義,否則其期限屆至仍未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即應補繳遺產稅
。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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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裁判字號: |
96年簡字第 85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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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民法第 207 條第 1 項所謂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係限制債權人
不得片面將利息滾入原本,若經債權債務雙方之同意,約定將利息滾入原
本,即非法所不許;又動產所有權之移轉,雖以現實交付為原則,但亦容
許指示交付、簡易交付及占有改定之方式為之(民法第 761 條參照),
而利息滾入原本者,即如占有改定之情形,自應發生物權移轉效力。
另按個人綜合所得稅採收付實現制,即以個人對於收入客體已取得物權之
使用、收益及處分之實際支配狀態,以認定收入之實現。而借貸契約中,
當計息日及領息日同時屆至,且借貸雙方約定,借款人可自由決定利息是
否滾入原本或領取現金者,因借款人對該利息既已取得物權之實際支配權
能,自應認該筆利息所得已實現並完成歸屬於借款人,如借款人決定將利
息滾入原本時,應屬取得利息所得後之另一投資處分行為,自不影響前開
已實現之利息所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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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裁判字號: |
98年訴更一字第 15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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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認購權證之履約結算方式可分為以證券給付及現金結算,又認購權證,於
履約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結算之履約交易,因認購(售)權證持有人係以現
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未涉及標的證券之買賣,並非交易稅條例第 1 條
之課稅範圍,即不得以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4 條第 2 款規範認定為代徵
人,課以代徵義務,並依同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及稅務違章案件減
免處罰標準第 9 條第 2 款規定,處以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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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裁判字號: |
99年訴字第 16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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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為時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4 條、第 19 條第 1 款規定,非屬執
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租金支出,應查核其約
定支付方法及數額,其支出數額超出部分應不予認定。又稅法上實質課稅
原則,係指對實質上相同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相同經濟利益,應課以相同之
租稅,始符合租稅法律主義所要求之公平及實質課稅原則,實質課稅原則
為租稅法律主義之內涵及當然歸趨。故有關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判斷及
認定,自應以其實質經濟事實關係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而非以形
式外觀為準。是若醫院負責人實際所支付既為租賃費用,且租賃醫院建物
及醫療設備,亦難認非屬執行醫療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原帳列其他費用
係屬有誤,僅生科目更正問題,應依實質課稅原則予以查核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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