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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76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699 號
  要  旨:
基於租稅法掌握經濟事實以達成公平課稅之原理,法律行為雖然自始無效
或嗣後歸於無效,惟該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無視該法律行為無效之事
實,仍以有效待之,使相與結合之經濟效果發生,並予以維持者,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法律行為之無效,不影響租稅之課徵,依實質課稅原則,仍
應認已實現租稅構成要件,而成立租稅債務。核系爭土地雖於民國 103
年 8  月 20 日經民事法院判決應塗銷該登記確定,然於上訴人中廣公司
請求返還 85 年至 101  年地價稅期間內,既然登記為上訴人中廣公司所
有,上訴人中廣公司無視該法律行為無效之事實,仍以有效待之,自 85
年至 101  年之稅捐週期內,自居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占有使用,長時間實
際支配使用系爭土地,並排除法律上所有權人對該財產之干涉,實質單獨
享有系爭土地之經濟利益,業已使經濟效果發生,並維持其存在,卷內復
查無其於 85 年至 101  年間所享有之經濟效果嗣後已經滌除情事,依實
質課稅原則,應認已實現租稅構成要件,而成立租稅債務,始符公平正義
。

2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1176 號
  要  旨: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
用;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另以所有權妨害為原因,請求除去妨害之訴,倘
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
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就其變更、限
制原告對物之所有權、設定所有權之負擔,或是使原告喪失對物之所有權
,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