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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地籍字第 1013229570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101 年第 
8   次)會議紀錄

2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430644300 號
  要  旨:
土地徵收係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之公權力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義
務於地價補償費發放完竣即告終止,國家因土地徵收而取得之土地所有權
,係屬原始取得,不待登記即取得該權利,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而已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306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國防部依國軍歷年價購、徵收之土地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處理
方案第 6  點第 4  款規定發放獎勵金予第三人,是否達反法令,而需負
審計責任」、「國防部依處理方案第 6  點第 4  款規定所認定之具體個
案事實,是否應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0679  號民事
確定判決之拘束」及「塗銷登記有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之說明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306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國防部依國軍歷年價購、徵收之土地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處理
方案第 6  點第 4  款規定發放獎勵金予第三人,是否達反法令,而需負
審計責任」、「國防部依處理方案第 6  點第 4  款規定所認定之具體個
案事實,是否應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0679  號民事
確定判決之拘束」及「塗銷登記有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之說明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8300 號
  要  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
參照,該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取得土地所有權生
效要件,所請求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
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適用。行政機關如怠於履行義
務,致原住民保留地於「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 5  年」後,遲未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無礙原住民於登記前即「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及
得向有關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2380 號
  要  旨:
民法第 759  條規定參照,近年司法實務見解,就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
有土地喪失及回復,乃係法律規定所生,於法律規定要件事實發生時,應
不待登記,即生所有權歸屬變動物權效力,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惟權
利人仍有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又該公法上請求權,因物
權變動已因法律規定發生,所請求者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故性
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適用

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250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函有關 74 年 1  月 10 日台內字第 542  號函釋示之土
地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建請適用行政程
序法,涉及相關規定及法律見解之說明

8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631814000 號
  要  旨:
本案處理得請申請人提具切結書並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方式處理(行政程
序法第 93 條),並載明申請人切結已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並同意於辦
妥繼承登記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送,使行政事務較具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