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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原民土字第 1090015449 號
  要  旨:
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人或所有權人,若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規定,經行政機關撤銷原授益行政處分後,得逕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
記,毋須再向普通法院提起塗銷登記之訴,惟如有具體個案進入訴願或訴
訟程序,仍以受理訴願機關及司法機關之最終判斷為準

2 發文字號: 北市地籍字第 1013229570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101 年第 
8   次)會議紀錄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8300 號
  要  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
參照,該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取得土地所有權生
效要件,所請求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
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適用。行政機關如怠於履行義
務,致原住民保留地於「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 5  年」後,遲未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無礙原住民於登記前即「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及
得向有關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