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申請徵收差額補償費,若土地經公告徵收後,依土地法第 235 條規定 ,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 竣時終止,故其補償費經原地主領取完竣,並辦竣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為需地機關所有,嗣後土地之地籍圖重測結果其重測後面積雖大於重測前 徵收公告面積,基於物權原則不得創設,須經登記始生效力,該時原地主 已非土地之所有權人,其因重測增加之面積已與原地主無所關連,原地主 即無要求補發該增加面積之補償費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按原眷戶權益係公法上之一身專屬權,原眷戶死亡者,其權益並非當然由 其繼承人繼承,而應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等規定,由原眷戶之配偶 或子女申辦權益承受或權益接替,倘相關人員未辦理權益承受或權益接替 ,則喪失承受之權益。次按原告提起確認訴訟,請求確認已過去或將來應 發生之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自難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 為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