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供作排水設施使用之所有權人雖因無法使用土地而受有損害,惟此一 損害與排水溝加蓋並闢建為道路使用之系爭工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況道路維護主管機關支付經費行使維護道路之職責,並非無故,且其本身 並未受有利益,復與土地所有權之損害間無直接因果關係,自不該當公法 上不當得利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