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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75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0年台上字第 1039 號
  要  旨:
所謂債權擔保之物權,係指已具備物權之生效要件者而言,若欠缺物權之
生效要件者,在物權法上既不得稱之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縱使債權人有
不為主張或怠於行使之情形,亦無拋棄之可言,保證人仍不得因此而於其
限度內免除保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786 號
  要  旨: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此為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所規定。本件內政部如
同意申請補助而與申請人訂立契約,約定內政部之補助內容、目的,及其
他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此項契約即屬所稱之代替行政機關原應作成行政
處分之行政契約。原審基金會向內政部依補助作業要點申請本件補助,內
政部同意補助而與之訂定系爭補助款契約書,原判決認系爭補助款契約書
為行政契約,於法無不合。又契約之公私法性質,係客觀判斷之,而非依
當事人之主觀意思定之。系爭補助款契約書既為行政契約,則不因契約當
事人以之為私法契約所為約定之影響而變成私法契約。故本件連帶保證人
主張就系爭補助款契約書內容觀之,其並未發生任何公法上之效果,系爭
補助款契約書自應屬私法契約等,並不足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