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7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815 號
  要  旨:
按主張有行政程序法第 8  條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者,除應具有值得
保護之信賴利益外,必須審酌符合信賴保護利益性質,以及衡量公益與私
益之保護何者具有較高價值。次按標案既已限定投標資格為貿易商,而參
與投標者應非為無經驗之人,且相關投標須知均事先公告,投標廠商有充
分時間評估相關風險,足認機關並無乘他人急迫、輕率之情事,自無違行
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之誠信原則。又投標須知中之約定,屬公法契約之
內容,尚不涉人民權利、義務者,自無以法律規定之必要,則約定即無違
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上字第 23 號
  要  旨: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
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本件
被上訴人則否認有何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情形,對此有利於上訴人之主張
,依該條之規定,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惟上訴人對上開主張僅空言辯
稱係為遷就現實乃簽訂系爭切結書云云,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以證明兩造間
有何通謀之情事,且觀諸系爭切結書之內容,亦完全未見隱藏任何買賣系
爭房屋所有權之意思,而上訴人等亦就系爭切結書在原審法院經公證人認
證在案,彼等自不能無視於上開認證之效力,嗣後徒憑己意改稱通謀虛偽
意思表示云云,彼等此之部分主張顯難採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713 號
  要  旨:
行政人員以引誘或教唆違法等不正當手段,使原無違章故意之人產生犯意
而實行違章行為,進而蒐集其違章證據,施以行政處罰的情形,在執法手
段上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亦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行政行為
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以及同法第 9  條行政機關應就當事人有利不利
事項一併注意的原則,且逾越公益維護的必要程度,因此所得的證據資料
不具有證據能力,不得作為施以行政處罰的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5337 號
  要  旨:
所謂行政契約係指兩個以上之法律主體,以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
關係為目的,互為意思表示而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是其與行政處分之不
同,在於前者由行政機關與人民雙方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後者則是行
政機關單方作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438 號
  要  旨:
學生進入軍事學校就讀享受公費及軍官養成教育,並於畢業後取得軍官任
用資格,雙方之關係應屬公法上之行政契約關係。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明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學生已為年滿二
十歲之成年人,其仍繼續於軍官學校就讀,顯已承認其進入軍官學校就讀
之公法契約,該公法契約已生效力。而學生因學業成績不合格學分數已達
退學標準,學校核定退學處分並請求賠償費用,於法均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