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38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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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211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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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前段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因終
止行政契約之履約爭執而訂立和解契約者,亦屬行政契約,自應以書面為
之,有關和解契約是否成立,及其成立內容如何,悉以書面記載為準。此
書面之締約方式,因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為求明確而杜爭議,故以
書面方式為必要。是以,診所與行政機關所簽訂之之同意書及分期攤還申
請書,是否即得視為公法上之和解契約即有疑義。又行政訴訟法第 189
條規定,即行政訴訟程序上要證明者乃事實之真實。至事實應證明至何種
程度,始可認為真實,屬於證明度之問題。如未說明所憑證據足供證明事
實之心證理由,或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摒棄不採,又未說明不採之理由,
其判決即屬判決不備理由,當然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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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12年上字第 39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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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明定常備軍士官於任官服現役滿一年
後,得提出申請,並經人事評審會審定後予以退伍,並授權國防部訂定未
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而提前退伍人員之賠償辦法。其授權範圍包括賠償事
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其授權內容、範
圍尚稱具體明確,且僅涉及處理賠償之相關事宜,其授權目的亦屬明確。
行為人未服滿年限志願提前退伍,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
貼賠償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軍費生畢業任官後,未服滿招生
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率,賠償所
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行為人依 107 年 6 月 21 日所增訂服役條例
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任官服現役滿 1 年」申請提前退伍,在此
之前並無軍士官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得申請志願提前退伍之相關規定,
即依 104 年招生簡章規定年限服滿役期,本為行為人應履行之義務。嗣
行為人申請提前退伍,該款規定既係其 104 年入學時所無,則對應此提
前退伍事由應賠償之範圍,自不能認為屬於行為人入學陸軍官校時之年招
生簡章所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情形,而當然適用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
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第 5條 第 1 項前段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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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3年訴字第 111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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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與保險人就健保計畫費用返還事宜簽訂同意書,表
明願自行分期繳回醫療費用點數,而保險人則願讓步不依相關規定向其究
責,雙方間已就關於該公法健保契約爭執事項訂立和解契約,是其彼此間
之相關權利、義務,自應依該和解契約內容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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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98年訴字第 87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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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健保給付補助款制度中,暫付及事後追扣均非並非行政處分,故無行政程
序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102 條本文等規定之先行陳述意見程序適用
。本件受處分人辯稱,高齡醫師均有聯合看診行為,而無溢領保費情事云
云,惟訴外人已自承利用高齡醫師調節醫院門診量,且發現有高齡醫師出
國、住院時仍有門診量之不合常理情形,復查高齡醫師所獲得之薪資較醫
院其他醫師低出甚多,顯見受處分人之真實目的乃係利用高齡醫師執照分
配門診量以溢領保險費,行政機關要求追扣溢領保費自屬合法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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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99年訴字第 27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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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所謂無效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明
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為維護法律安定性及國家本身所
具有之公益性,學說及各國立法例皆認為行政處分是否無效,除法律定有
明文之情形外,宜從嚴認定,而兼採明顯瑕疵說與重大瑕疵說作為認定標
準之理論基礎。是行政處分因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而罹於無效,但其非依當
事人主觀見解或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
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判斷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
其瑕疵為判斷標準。換言之,該瑕疵須達到「在某程度上猶如刻在額頭上
般」明顯之瑕疵,始得謂為重大明顯瑕疵。如行政處分之瑕疵倘未達到重
大明顯之程度,基於維持法安定性,即不認為該處分無效,其在被正式廢
棄前仍有效,僅係得撤銷而已。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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