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媒合朝非營利公益性服務機構加以規劃部分,法務部意見認如以法令 限制婚姻媒合限於非營利公益性,則營利性婚姻媒合業者即屬違法,但仍 應依信賴保護原則予以補償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40 號解釋及大眾捷運法第 19 條第 1 項等規定, 如機場聯外捷運路線工程,確已穿越建物所有人之地下者,該建物所有人 享有補償之權利
法務部就「鄉公所違法出售鄉有土地予私人,登記機關得否塗銷其移轉登 記乙案」之意見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都市計畫法第 52 條規定參照,如鄉公所出售鄉 有土地予私人,雖違反上述規定,然依內政部 101.08.29 內授中辦地字 第 1016004424 號函說明五亦認此為「非屬依法不得私有之土地」,僅係 未依程序報經澎湖縣政府核准情形,故移轉登記處分,是否已達重大明顯 瑕疵之程度而無效,尚非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