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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727 號
  要  旨: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第 1  項、第 56 條及第 57 條第 1  項之規定
,申請人向地政事務所就某建物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地政事務所核
認本件尚有應補正事項,如申請人應提出申請登記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
,應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正。如申請人未於期間內依補正事項
完全補正,地政事務所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其登記之申請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469 號
  要  旨:
清償債務,為清算人之職務之一,清算人對於明知之債務及其債權人,應
個別通知催告其申報債權,不得僅以公告催告,乃公司法第 327  條明定
之清算程序,若不遵守,自不生清算完結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