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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69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340 號
  要  旨:
對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為送達時,倘未依法送達於其事務所、營業所或代
表人住居所,而逕將文書付與他人代收者,尚不生送達之效力,應俟該代
收者將文書實際轉交應受送達之代表人時,始發生送達之效力。

2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34 號
  要  旨:
地方政府與公營金融機構簽訂合作開發工業區行政契約,協議書內並未約
定開發期程屆滿後未出租售之土地應如何處理,地方政府爰依產業創新條
例相關規定作成決定,核其性質,應屬行政處分。且因此一權限係直接源
於法律之規定,尚不生「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衝突之問題。

3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655 號
  要  旨: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10 條之 1  第 1  項規
定,實施總額預算部門之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點數其每點支付
金額之計算,以當季結束後第 3  個月底前核定之當季及前未核定之醫療
服務點數計算為原則,但得考量核付進度調整結算日期,點值應於結算後
1 個月內完成確認。故每點之費用即每點之點值計算亦有法律之依據。至
於被上訴人是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規定實施自負額制度,係全民
健康保險制度如何實施之決策形成問題,尚非本件請求權成立與否所應審
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實施總額支付制,將全民健康保險財務責任轉嫁
醫界負擔,且不實施自負額制度,顯有行政怠惰及違法之情,破壞醫界與
健保局共同管理之夥伴關係,故無法令人信服,與本件判斷結論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9 號
  要  旨:
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不僅就信託財產承受權利人之名義,且須就信託財產,
依信託契約所定內容為積極的管理或處分,並非將自己之財產,以他人名
義登記時,雙方之間當然即有信託關係存在,故單純將出資購買之土地登
記於他人名下,而該他人並未就土地取得實質上之管理、使用、處分權能
者,僅屬借名登記,並非當然為信託契約。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