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追繳押標金,如廠商係合夥組織,且已辦 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於尚未證實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應僅向該廠商追繳押 標金,不應將各合夥人一併列入追繳對象;又合夥如未完成清算程序,合 夥關係仍應視存續,機關追繳之行政處分書應送達其變更後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