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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68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340 號
  要  旨:
對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為送達時,倘未依法送達於其事務所、營業所或代
表人住居所,而逕將文書付與他人代收者,尚不生送達之效力,應俟該代
收者將文書實際轉交應受送達之代表人時,始發生送達之效力。

2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16 號
  要  旨:
原告提出「○○砂石行合夥人同意書」,向被告申請變更合夥人,因該同
意書未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同意而無效,則被告依據該同意書內容核准合夥
人變更之處分,自屬違法之行政處分。且該違法之行政處分,係因原告提
供不實資料所作成,顯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所定信賴不值得
保護之情形,而撤銷該處分於公益並無重大危害,被告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撤銷其前所為違法變更登記之處分,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