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字號: |
北府民秘字第 1012961317 號
|
|
要 旨: |
新北市政府依法定權限劃分有關教會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變動輔導、經常
業務之督導、教會(堂)土地更名、教會(堂)財產處分之審查等事項予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執行
|
2 |
發文字號: |
刻創字第 0950002916 號
|
|
要 旨: |
為辦理與國防事務有關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訂定國防事務財團法
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
3 |
發文字號: |
法 89 律字第 000541 號
|
|
要 旨: |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
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
,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
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 90.
01.01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發布程序
|
4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80700225 號
|
|
要 旨: |
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經檢討結果,
如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者,應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
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但其內容不得牴觸或逾
越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並不得就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
|
5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103104750 號
|
|
要 旨: |
法務部就「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5 點
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一案之查復書
|
6 |
發文字號: |
北市法一字第 09505993700 號
|
|
要 旨: |
為期健全臺北市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臺北市各機關對違規財團法人得有
充分且適當之裁罰權限,故應儘速審議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自治條例,俾
使負擔公益責任的財團法人,得在監督管理法制完備之基礎上,健全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