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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60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882 號
  要  旨:
擔保人原與公法債務無關,惟於簽署擔保書後,該擔保人對於原尚未執行
完畢之公法上債務自願擔保一定之責任,而執行機關則藉該擔保書之簽署
,使公法債權獲一定之擔保,且憑擔保書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故擔保
書與一般對義務人之執行名義有別。此外,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範圍,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對第三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發
生形成效果者)或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為給付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55 號
  要  旨:
第三人就公法上債務人所滯欠之稅款向行政執行署出具擔保書,使公法債
權獲一定之擔保而准原公法上債務之債務人分期付款、寬限給付日期、暫
免進一步之扣押、暫免管收主債務人等之決定,係由第三人與執行機關間
所設定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性質上屬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