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58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126 號
  要  旨:
按稅捐稽徵機關為認定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應依職權調查該課徵租稅
構成要件之事實與證據;而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
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且於行政程序中就當事人有利及
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為處分時,並應斟酌全
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次
按倘稅捐稽徵機關據以處罰納稅義務人之相關稅法於裁處後、確定前有變
更且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仍應適用該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由原處分
機關斟酌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依據該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並參酌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重為處分,始為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