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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55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294 號
  要  旨:
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
效果意思者而言。經獨資商號授權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即為獨資商號之
經理人,至其職稱為何,曾否登記,均非所問。縱商號經理人未附以經理
人之名稱,苟有足以表示授與經理權之意思表示,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
亦不妨認其有經理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533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期間及完成之效果,對
於具委任契約性質行政契約中,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起算、中斷、不完成
等事項,則付之闕如,故有關此部分事項之爭議判斷,依同法第 149  條
規定,應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3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266 號
  要  旨:
行政協助係指行政機關請求其他機關提供其職權上合法之臨時性、局部性
、輔助性的協助,而非將該機關之職權全權委之其他機關。是國防部政治
作戰局將其所負執行老舊眷村改建之任務,經由合意方式委由內政部營建
署執行,兩造間所簽訂之協議書,應屬具有委任性質之行政契約,而非行
政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