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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54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626 號
  要  旨:
台灣地區在日據時代成立之會社,於台灣光復後,未依我國政策規定於一
定期間內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辦竣公司登記者,則其原設立會社應視為合夥
組織,該會社之原有財產亦應視為「原權利人」公同共有。而本件之會社
乃於日據時期依日本法令所設立之法人,於台灣光復後,並未依規定於一
定期間內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辦竣公司登記,是其原設立會社即應視為合夥
組織,故該會社所有之土地亦應視為原權利人即原會社各股東所公同共有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86 號
  要  旨:
地方政府以有償方式請求內政部所屬單位提供工程系統規劃等協助,雙方
間所締結之協議書,性質上仍屬行政契約,並應準用性質相似之民法委任
契約相關規定,受任單位自應本諸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標準判斷本件爭
議,尚不得僅因行政協助即得主張全然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