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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54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467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與公民營事業簽訂協議書,合作辦理產業創新園區開發工作,該
協議書之性質為行政契約,並不影響主管機關依產業創新條例之有關規定
,以行政處分對開發期程屆至後,所留未出租或未出售土地之處理作成決
定,亦不生與「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衝突之問題。

2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56 號
  要  旨:
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登記他人名下之土地及其移轉登記請求權是否屬於被繼
承人之遺產,尚待民事判決確定始能確認者,就此一爭議財產,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定之申報期間,應自民事判決確定其屬被繼承
人遺產之日起算,並依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規定起算其核課期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2年建上更一字第 7 號
  要  旨:
民法第 129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承認,乃債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認識
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僅因債務人之一方行為而成立,無須得他方之
同意。至於承認之方式法無明文,其以書面或言詞,以明示或默示,均無
不可。此外,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請
求修繕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675 號
  要  旨:
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係對無權處分之效力為規定,即無權利人就權利
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而如若屬借名登記者,
因其係以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但相關之管理、
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仍由本人自行處裡,即應
可視為委任契約之性質,故為保障借名者之利益,如出名者違反約定而為
物權處分,並受讓相對人為惡意時,則應有無權處分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55 號
  要  旨:
第三人就公法上債務人所滯欠之稅款向行政執行署出具擔保書,使公法債
權獲一定之擔保而准原公法上債務之債務人分期付款、寬限給付日期、暫
免進一步之扣押、暫免管收主債務人等之決定,係由第三人與執行機關間
所設定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性質上屬行政契約

6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731 號
  要  旨:
扣繳義務人係受稅捐機關公法上之法定委託而行使公權力,因此依法定委
託關係,扣繳義務人有依法扣繳納稅義務人所得之義務;反之,扣繳義務
人如有違反扣繳義務,依所得稅法第 114  條之規定,扣繳義務人即負有
賠繳責任之債,即須受因違反公法上扣繳義務之行政罰處分。
本件原告既確有未依相關扣繳規定為扣繳之行為,致短扣繳稅款,是原告
有違反行為時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之作為義務甚明,從而,依
司法院司法院釋字第 275  號解釋,應推定有過失。此外,原告復不能舉
出就本件未扣繳之行為全然無過失,即應受罰,依法尚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811 號
  要  旨:
訴願法第 95 條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
之效力;就其依第 10 條提起訴願之事件,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或個人,亦有拘束力。又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
同的事件作相同的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係指
合法的平等,並不包含違法的平等。因此,行政先例必須是合法的,乃行
政自我拘束的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
重複錯誤的請求權。又稅捐的合法公正核定,乃稅捐稽徵機關之職責,稽
徵機關不得任意悖離,人民亦無要求稅捐稽徵機關重複錯誤的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258 號
  要  旨:
按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之「偽造、變造」,依文義解釋不應包含刑法
第 213  條至第 215  條之「無形偽造」,且用「無形偽造」文件申請之
公司登記,有時並無加以撤銷之絕對必要,立法者既未明示「無形偽造」
亦屬應撤銷登記之範圍,即應將文義解釋視為立法者之選擇,加以尊重,
並容認不實文書所申請之登記事項繼續存在。又政府採購法中之「偽造」
縱包含無形偽造,惟政府採購法規範之對象、目的,與公司法不同,尚難
憑此逕認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亦應為同一解釋。次按主管機關對
於「行為人有無偽造、變造文書」之點,固無實質之認定權限,然就「公
司法第 9  條第 4  項之偽造、變造,是否包括刑法第 210  條、第 215
條之罪」撤銷登記之構成要件,仍應依職權審酌,並作成撤銷登記與否之
裁量。再者,股東一人可否構成有效決議,乃民事法上「決議是否有效」
之問題,各界見解不一,公司董事並非法律專家,其主觀上認定可以「指
派書、委託書」方式,合法地委由一人開會,尚難謂其具有業務登記不實
之「不法犯意」,自難謂其有故意犯刑法第 210  條、第 215  條之犯行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