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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54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建上更(一)字第 2 號
  要  旨: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
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因此如係由原告主張自身所應該具有之權利者,自
應由其負擔舉證責任,如遇被告針對其主張為抗辯時,則該部份無法證明
或證明尚有瑕疵之請求,自應被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3年簡上字第 153 號
  要  旨:
公立醫院為民眾雇用之外籍看護工進行健康檢查,係該醫院依醫療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所進行之固有業務,並非受主管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公立醫
院與民眾及健檢者之間,純屬私法上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