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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53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581 號
  要  旨:
國立大學系主任之聘任契約,係教師聘任契約外之另一行政契約關係,僅
在行政契約未約定或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未規定者,始準用民法相關之
規定。大學之組織規程如已就系主任之去職原因明定應依循之法定必要程
序者,自不得逕行準用民法關於委任契約關係之規定解除其職務。

2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261 號
  要  旨:
教師被聘任兼任系主任者,此一職務本與教師身分不同,二者關於受任事
務互有差異,自屬不同之契約關係。兼任系主任與學校之間係成立特別委
任性質之行政契約。委任方之學校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
委任契約之規定,隨時終止系主任部分之聘任關係

3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917 號
  要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本案政府採購法事件,廠商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所生之責
任,本來廠商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是廠商之助手,助手所為之執業
行為,當視為廠商之行為,就以私法而論,依民法第 224  條規定,債務
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
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其呈現為一般
法理,於公法關係亦可當作一般法律原則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