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處分機關以公務電話詢問之內容,如僅屬行政調查之性質,而與「將為 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提出陳述書 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等內容無關者,尚難認已依法定形式給予陳述意 見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