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原則上應自行處理事務,如因業務上之需要,雖非不得委任有隸
屬關係之下級機關,或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執行,惟其委任或委託應有法
規之依據,並將其委任或委託事項公告之,以便民眾週知,方符依法行政
原則。查內政部 89 年 7 月 6 日台 89 內營字第 8983928 號函訂定
之臺灣省嘉南三縣市海埔新生地所有權取得作業要點,並無法律授權訂定
之依據,核係內政部為統一處理嘉南三縣市海埔新生地所有權取得事宜,
而訂頒之行政規則,又依該作業要點規定,海埔新生地使用人申請取得所
有權,係由該管縣市政府受理並審查,從而內政部以其自行頒布之行政規
則將嘉南三縣市海埔新生地所有權取得事宜交由各縣市政府執行,顯與上
開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之委任或委託不符,自不發生權限移轉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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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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