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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400313400 號
  要  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之規範目的,係為避免評選委員有不能
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而於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
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中央研究院與
其聘任研究人員間成立之契約,屬委任關係,有該規則第 14 條第 2  款
之適用

2 發文字號: 台 90 規字第 010485 號
  要  旨:
公司行號之承辦人,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固得為訴願代理人,
依訴願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亦取得訴願代理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