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之規範目的,係為避免評選委員有不能 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而於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 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中央研究院與 其聘任研究人員間成立之契約,屬委任關係,有該規則第 14 條第 2 款 之適用
公司行號之承辦人,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固得為訴願代理人, 依訴願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亦取得訴願代理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