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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50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台上字第 30 號
  要  旨:
招標過程雖有未依招標文件所載之程序上瑕疵,惟行政機關於開標前,即
明知其情,卻仍與廠商簽約,事後經工程會檢送審議判斷書,行政機關非
但未即時解除系爭契約,甚至通知廠商不暫停採購程序,自無政府採購法
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亦無行政機關所指廠商違反義務於先而信
賴不足保護之問題。次按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
為債務之清償期者,倘債務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之發生,應視為清
償期已屆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0年台上字第 1039 號
  要  旨:
所謂債權擔保之物權,係指已具備物權之生效要件者而言,若欠缺物權之
生效要件者,在物權法上既不得稱之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縱使債權人有
不為主張或怠於行使之情形,亦無拋棄之可言,保證人仍不得因此而於其
限度內免除保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