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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50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台上字第 30 號
  要  旨:
招標過程雖有未依招標文件所載之程序上瑕疵,惟行政機關於開標前,即
明知其情,卻仍與廠商簽約,事後經工程會檢送審議判斷書,行政機關非
但未即時解除系爭契約,甚至通知廠商不暫停採購程序,自無政府採購法
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亦無行政機關所指廠商違反義務於先而信
賴不足保護之問題。次按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
為債務之清償期者,倘債務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之發生,應視為清
償期已屆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471 號
  要  旨:
系爭契約之「契約目的」,乃被告依契約完成系爭節目並保有所
有權,文化部為提升數位電視影音品質及內容,鼓勵製作高畫質
連續劇,加強我國影視節目國際競爭力之目的,而與國內業者簽
約,補助其製作連續劇節目。自「契約標的」言,系爭契約自屬
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