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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47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4 號
  要  旨: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係為維持登記制度之完整,貫
徹民法第 759  條之規定,並避免債務人故不辦理登記,藉以逃避執行,
特賦予債權人得代債務人繳清其遺產稅及登記規費,以利執行。此與稅捐
稽徵法第 50 條之規定乃針對稅法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
等納稅義務人,所為之規範,二者並不相同。是以,稅捐稽徵機關依該辦
法第 1  條許債權人代債務人申繳遺產稅,就稅捐稽徵機關依該辦法第 4
條規定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因債權人非稅捐稽徵法第 50 條所稱之代繳人
,自無適用該條規定準用同法第 35 條申請復查規定之餘地,如有不服時
,應依訴願法相關規定辦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127 號
  要  旨:
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者,除得對其科處罰
鍰外,僅能依同條第 2  項規定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
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各處 48 萬元以上 480  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
止,並無「限期改善」之處分。因而行政處分裁處違規者應限期改善,屬
課予違規者法律規定以外之行為義務,即有違法而應予撤銷。次按公開發
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關於短期融通資金不得逾 1  年之規
定,係規定在總則篇,屬適用範圍及定義性之規定,並非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他人應踐行之必要作業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簡上字第 58 號
  要  旨:
內部人取得或轉讓所屬公司股票,應於次月五日以前向公司申報,並由公
司於次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人除應按時申報外,並應
正確申報持股變動情形。內部人雖有按時申報,惟申報內容不正確,仍有
違資訊即時、正確公開原則,故內部人未確實申報其持股異動情形,即屬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