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46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3728 號
  要  旨:
行政法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而以溯及既往為例外,除立法機關於制定
法律之際,因衡量公益之維護與利益之保護之結果,明定行政法規得例外
溯及既往外,行政機關於適用行政法規時,自應遵守不溯及既往原則,不
得溯及適用於法規制定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2 號
  要  旨:
受處分人主張,本件房舍係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3  條第 1  項
第 3  款規定,係政府同意提供土地由其自費興建之眷舍,故其應屬同條
第 2  項規定之原眷戶云云。受處分人確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明書,惟該
證明書附帶將興建眷舍列入營產管理之條件,而受處分人嗣後與訴外人簽
訂房屋合建契約,顯已逾越同意使用之範圍,故系爭房屋並非眷舍,受處
分人亦不具原眷戶身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