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因任職關係而獲准配住宿舍,其與服務機關間係屬民法上之使用借 貸之性質,向為實務所持之見解。故抗告人請求相對人准其繼續借住宿舍 ,並申領輔遷補助款,乃係私法上之請求。殊非行使公權力之單方行政行 為,難謂係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謂之行政處分。與其因私法上所生之爭 執,自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眷舍列管單位撤銷眷舍居住權而收回眷舍,乃終止民法上使用借貸契約之 意思表示,性質上並非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為施政需要而須拆遷違章建築戶,嗣許該違章建築戶在他處公有 土地重建屋舍,以資安置,僅為公法上單方施惠行為,與民事使用借貸之 私法上契約,並不相同。故行政機關對違章建築戶所為安置之公法上施惠 行為,並不具備成立使用借貸契約之私法上效果意思,亦不得執為私法上 有權占有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