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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43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上字第 41 號
  要  旨:
按簽訂契約內容,雖為租賃契約書,但在契約書的標題上即已載明造林租
賃契約,而承租人承租土地,無須支付任何費用,唯一應盡的義務便是依
照合約規定,善盡造林的責任,又契約約定之違規情形,均係為維護國有
林地之永續生存,本即為契約唯一的之目的,契約所列違約情形只是要求
承租人務必依照契約造林,並未加重承租人責任,自無民法第 247  條之
1 各款所定顯失公平情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訴更一字第 4 號
  要  旨:
公路法本身如已就擁有管轄權之行政機關予以明文,則母法授權所訂定之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縱使賦予交通部得就計程車客運業之違章裁罰另行
委任或委辦,亦已違反管轄法定原則。

3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463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雖對行政機關土地管轄之決定為規定,惟其認定標準
,包括不動產所在地、住居所、營業所及事務所等,所據以認定者,尚非
所謂之專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