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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43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重訴字第 54 號
  要  旨:
按行政機關為安定所屬人員生活,提供管理房舍或土地供其居住或建屋居
住,乃行政機關與其所屬人員間所為之私法上使用借貸契約,並非行使公
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並非行政處分,該使用借貸契
約之存續、終止或消滅,自應依民法使用借貸規定定之。次按無權占有他
人土地,依社會通常之觀念,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故土地所有人
得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506 號
  要  旨:
契約既然已有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規定,則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意旨,於債務人拒絕返還攤位時,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執行,即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