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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北府民秘字第 101296131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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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新北市政府依法定權限劃分有關教會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變動輔導、經常
業務之督導、教會(堂)土地更名、教會(堂)財產處分之審查等事項予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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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台內地字第 09300747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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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如已清算完畢者,查明清算之財產歸屬後得通知當事
人辦理地籍調查;如尚未進行清算程序或仍於清算範圍內者,因視為尚未
解散,地籍調查通知則係向公司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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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04001761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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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廠商對機關人員賄賂,或支付他人佣金,且其招標屬選擇性招標、限制性
招標,或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 3 家之情形,適用或準用政府採購法
第 59 條規定,不以法院是否判決定讞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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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法 89 律字第 00054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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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
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
,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
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 90.
01.01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發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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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807002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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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經檢討結果,
如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者,應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
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但其內容不得牴觸或逾
越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並不得就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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