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持分之移轉,係因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而經法律明文將之 視為贈與之行為課徵贈與稅,並不改變土地持分之移轉原因為買賣之本質 。從而土地持分之移轉既屬買賣行為,則機關就當事人未實際取得價金部 分,以贈與論之,並核定應納稅額,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