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14 款規定,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 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免納印花稅。所稱贈與者,依民法第 406 條規定,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 之契約。是以,若屬財團法人組織之公益團體,所其開立之收據,雖已實 際收到匯款,且未另行開立憑證,而堪認所立收據具有銀錢收據的性質, 然如匯款係基於捐贈的意思所為,則收據即屬領受捐贈所開立之收據,依 法免納印花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土地持分之移轉,係因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而經法律明文將之 視為贈與之行為課徵贈與稅,並不改變土地持分之移轉原因為買賣之本質 。從而土地持分之移轉既屬買賣行為,則機關就當事人未實際取得價金部 分,以贈與論之,並核定應納稅額,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