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當事人贈與契約約定,受贈人就受贈之農業用地,應依法為農業使用 ,當受贈人違反時,應按土地公告現值總額分期支付現金予贈與人,若未 支付,應將受贈之農業用地回復所有權予贈與人
土地法第 25 條等規定參照,如贈與標的高達新台幣十億元,已可比擬不 動產價值,如欲合意解除贈與,依該條規定立法精神,似仍應經民意機關 監督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捐助設立與出資設立有無不同,對於財產捐贈後贈與 人對受贈人得否就贈與物行管理之作為?」、「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與財團 法人間就是否屬於政府捐助成立存在爭議,於尚未確認前,主管機關暫將 其歸屬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適法性?」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