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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34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73 號
  要  旨:
原告向新興公司購入系爭不良債權後,經由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及聲明以
債權抵繳價金方式而承受取得系爭 11 筆土地及 1  筆建物所有權方式,
已將上開不良債權予以收回,核屬上述財政部 92 年 3  月 17 日令釋所
指之自行催收性質。則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
並藉由強制執行程序收回債權以獲取利益之行為,實質上即屬於金融機構
合併法第 15 條所稱資產管理公司之營業行為。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