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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34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12 號
  要  旨:
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其
所提證據必須使法院之心證達到確信之程度,始可謂其已盡舉證之責;若
僅使事實關係陷於真偽不明之狀態,法院仍應認定該課稅要件事實為不存
在,而將其不利益歸於稽徵機關。而納稅義務人協力義務之違反,尚不足
以轉換課稅要件事實的客觀舉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