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其 所提證據必須使法院之心證達到確信之程度,始可謂其已盡舉證之責;若 僅使事實關係陷於真偽不明之狀態,法院仍應認定該課稅要件事實為不存 在,而將其不利益歸於稽徵機關。而納稅義務人協力義務之違反,尚不足 以轉換課稅要件事實的客觀舉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