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335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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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9年判字第 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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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締結行政契約之行政機關,對該契約所規律之標的,於事物上、地域上、
層級上均須有管轄權;其管轄權如有欠缺,行政契約即有違法,至其違法
是否影響契約效力,則視違法原因是否為法律所規定之一般無效原因或特
殊無效原因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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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10年上字第 2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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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教育部補助未獲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或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之大專院校實
施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申請作業要點係由學校提報計畫向教育部申請撥
款予該校,以補助該校所提報特殊優秀人才薪資,達延攬、留住該特殊優
秀人才而提升該大學教學研究或服務績效之目的。因此,學校提報之計畫
須載明申請適用對象之背景及未來績效對學校特色發展策略之助益,學校
為執行計畫且得編列配合款併將經費之運用報部審核,經教育部綜合考量
決定是否予以補助。此補助之受益處分相對人乃學校,學校提報之特殊優
秀人才僅係補助款項之適用對象,學校有將補助款及自身之配合款,發給
受補助之教師,且就受補助對象提出之績效自評報告,有為績效自評報告
之初步審查,並轉送教育部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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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8年訴字第 177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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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對於公法上之債權債務關係,基於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反覆清償之負擔,
於法律未特別明文規定時,可援引民法上之抵銷制度。臺北機務段對員工
雖負有給付年終考成獎金及年度休假補助費之義務,惟員工依公務人員俸
給法第 3 條及第 22 條規定係對臺北機務段亦負有繳還溢領薪津之義務
,則臺北機務段單方向員工表明其給付義務與追繳權利兩相扣抵,以抵銷
之方式,向員工請求返還一部分溢領金額,不足部分俟其免職確定後再函
員工繳回,尚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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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8年訴更一字第 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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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教育部為延覽及留任特殊人才,提供補助款予學校,並由學校以行政契約
方式將補助款及學校所提供之配合款給予教師。倘該行政契約因教育部撤
銷原核定而使補助款失其效力時,則同為補助特殊優秀人才為目的之學校
配合款,自亦一併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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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98年訴字第 19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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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雖未規定受益費之徵收標準,但關於徵收費率依
該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由市縣民意機關決議,由市縣政府將徵收細
則呈請上級機關備案後施行,即已授權地方立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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