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有人縱向主管行政機關請求行政指導,惟最終之決策為何均操之在 各共有人手中,行政指導並無法律上之強制力。故各共有人本其自主意思 所作成之決策,於付諸實施後,自應承受其選擇分割土地方案所產生之法 律效果,要無主張行政機關疏未依職權為最有利之行政指導,致其權益受 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