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44、32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 參照,鑒於行政罰鍰義務與民事債務間有明顯區別,在法評價上有不容忽 視的差異性及公益理由,因此義務人就同一機關甚或不同機關開立數件罰 鍰處分,自不得類推民法相關規定由義務人指定清償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