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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32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325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與投資人以另訂價購補償協議(新契約)之方式,合意終止原本
之市場投資興辦契約(原契約),兩造間之權利義務自應依該新契約之內
容以定之,亦即原契約已為新契約所取代而消滅,原契約之效力自無從回
復,是兩造間顯然不存在新債清償之關係。

2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12 號
  要  旨:
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其
所提證據必須使法院之心證達到確信之程度,始可謂其已盡舉證之責;若
僅使事實關係陷於真偽不明之狀態,法院仍應認定該課稅要件事實為不存
在,而將其不利益歸於稽徵機關。而納稅義務人協力義務之違反,尚不足
以轉換課稅要件事實的客觀舉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